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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博士“博”在哪里? ——基于20世纪初《博士培养条例》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82

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德国大学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德国大学不仅以丰硕的研究成果著称,也以其高质量的博士培养体制而闻名于世。德国的哲学博士可谓有口皆碑,成为不少国家模仿的样板,美国的博士培养正是在借鉴德国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美国学者威廉·克拉克说,“哲学博士在中世纪压根不存在,最终却伴随着‘研究者’这一学术界的德国征服者、知识界的英雄而降临现代。哲学博士的传播以及其生长的土壤——研究型大学穿越七大洋六大陆,成为欧洲殖民主义德国称霸时代的最后一幕”[1]

德国的博士培养模式通常被称为“师徒制”模式,即博士生在读期间,没有修课的要求,只是跟随其导师,在“博士之父”(德语中博士生导师的直译)一对一的指导下,完成其博士论文。这就是我们通常对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的理解。在我国,自从上世纪80年代建立博士培养制度以来,一直也基本采用这种所谓“师徒制”的方式。

但是,这种博士培养模式近年来也受到不少批评,认为中国的博士生由于没有系统的课程训练,知识基础薄弱,缺乏较宽广的知识基础,应该学习美国的模式,即采用导师指导小组的方式,为博士生开设更多的课程,以拓宽博士生的知识基础和学术眼界。而且通常认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师徒制”已经过时,而美国的博士培养模式才是最佳的模式。

在此我们不禁会问,德国传统的所谓“师徒制”培养模式既缺乏专门的课程训练,又只是单一的导师指导,博士生的质量是如何能得到保证?德国的哲学博士的声誉究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高质量的博士是如何培养出来的?美国的大学当年为何如此赞赏德国的博士培养制度?

基于这些问题,笔者对20世纪初的若干德国大学哲学院的《博士培养条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我们对所谓德国“师徒制”的认识很不全面的,甚至多有误解之处。本文的重点是考察《博士培养条例》在博士培养质量方面有哪些保障性措施,特别是在拓宽博士生知识基础和知识视野方面,有哪些制度性保障。当然,本文重点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博士培养质量保障措施,至于这些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不在本文的分析范围之内。

一、关于德国大学的《博士培养条例》

根据西方大学的传统,大学通常享有一系列自治的权力,同样,大学内部各个学院也有其自治的权力,授予学位就是各个学院的传统权力之一。因此,德国大学各个学院都制定有各自的《博士培养条例》(Promotionsordnung),神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都有自己的培养条例,同样,哲学院也有自己的博士培养条例。从各个方面看,哲学院的博士培养条例最为值得关注。首先因为哲学院包含众多的专业,现代的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都汇集于此。其次哲学院可以说是现代大学的缩影,现代大学的诸多特征集中体现在哲学院中。哲学院的博士也就当然体现了现代博士的特征,美国的博士培养制度就是参照德国哲学院的博士培养制度建立起来的,所以美国的学术性博士均冠以哲学博士(Ph.D)的名称。

关于哲学博士授予的标准,在德国大学中长期没有相对统一的规定,因此差异较大。直到1901年,在普鲁士政府的倡导下,德意志诸邦达成协议,提出了共同的关于哲学博士学位的统一的最低标准。德国大学各哲学院在此后的一年内都根据这项协议对其《博士培养条例》进行了修订。因此,各大学哲学院的《博士培养条例》的表述在许多方面基本一致。具体说,《博士培养条例》通常对以下事项进行规定:

1、关于博士生的资格。通常规定,博士生必须具有九年制综合中学的毕业证书。综合中学(Gymnasium)从19世纪初开始就一直是大学预备性学校,其毕业证书也一直是大学的入学证书。培养条例也规定,其他类型的中学如实科综合中学或高级实科中学的毕业生也可参加或可以参加特定学科的博士学位考试。另外,条例通常规定,博士申请人必须在本校注册修业最少年满三年。

2、关于博士论文。条例一般都对博士论文进行一般性规定,如博士论文应当具有学术价值,而且能反映出作者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必须达到出版的水平。条例一般也对博士论文的格式以及提交给大学的印刷版博士论文的数量进行了规定。另外,条例均要求作者出具经过公证的声明,说明所提交的博士论文系申请人独立完成。

3、关于博士论文的评审过程。条例对博士论文的评审过程有极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评阅人的选择、打分的等级说明、参与评阅投票的教师范围、论文修改及再次提交等。

4、关于口试。条例通常对博士口试的科目、考试的程序、考试的打分等级的规定,不少大学对科目及科目的组合可能都详细列举。

5、关于博士考试的费用。条例对博士考试的费用的数额、缴费的步骤以及博士证书的费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博士培养条例》的规定中,关于博士论文的评阅和考试过程的规定,基本反映出对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制度性基本要求与保障。

二、博士学位的定位

关于博士论文的学术要求,各个大学的表述通常都是两句话,一句是应该“具有学术价值”(wissenschaftlich beachtenswert),另一句是能反映出作者“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对于这两句话,各大学的《博士培养条例》都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唯有哥廷根大学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其《博士培养条例》指出;“博士论文不包括翻译作品和主要以雄辩和文字优美见长的文章,也不包括只是关于宗教、政治、教育、美学等问题的个人意见,而不是就某一对象进行历史-批判的或演示性的学术分析”。[2]同时,《博士培养条例》一般对博士论文都有一项明确的规定,博士考试通过之后,论文必须正式出版,并且向大学提交一定册数的博士论文(通常为200册左右),大学才正式授予博士学位。

如果说关于博士论文学术价值以及科研能力的要求是软性的,需要由导师和教授们来判定的话,那么关于博士论文必须正式出版的要求,则是一项硬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德国的大学看来,博士论文不是用于学术训练的习作,而应该是一篇成熟的学术作品,应该对该学科的知识发展有所贡献,是“具有学术价值的”,具有出版价值。正如20世纪初著名德国高等教育专家包尔生所说,博士论文作为“学术研究的第一件样品”之所以必须正式出版,意在将其“交付学术界的评判”。[3]

三、全院教授集体把关

《博士培养条例》关于博士论文评审的过程,通常有详细的规定。通常规定,博士论文提交到学院后,由院长委托一名教授或多名教授进行审阅,柏林大学规定由两名教授举行评阅。受委托的教授需要提交评阅意见,并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如果是通过,还要给出具体的成绩,通常分为合格、良好、优秀和优异四档。然后院长将博士论文和评阅意见交给院内所有教授,他们每个人也必须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并具体打分。经过所有教授表决通过后,候选人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参加口试。

由此看来,一篇博士论文是否能够通过,首先取决于两名评审教授的意见,其中一名当然是导师。同时,全院的教授都必须对论文打分和投票,而不是由人数有限的答辩委员会来决定。当时,柏林大学哲学院的教授达到50余人,小一点的大学也应该有20、30名教授,这么多名教授参与投票,这对博士论文的质量显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全院教授集体把关的制度,显然是博士论文质量的有力保障。

四、对宽广知识基础的要求

博士考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论文通过之后,才能进入第二部分,即口试。论文和口试必须都通过,才能授予学位。关于口试的目的,莱比锡大学的《博士培养条例》有明确的表述,“口试的目的主要在于考察博士候选人在论文中所呈现的专业知识之外,是否在其专业以及相关专业中掌握综合全面的知识”。[4]换句话说,论文考察专门的知识以及对一个具体问题的研究能力,而口试则考察全面的知识基础。

根据各大学的规定,口试通常在三个专业中进行,包括一个主修专业(Hauptfach)和两个辅修专业(Nebenfächer)。主修专业是重点,所以口试的时间一般定为1小时,而辅修专业则各半小时。院长指定3-4名教授举行口试,并邀请全院教授参加并打分。比如柏林大学规定,考官由4名教授担任,全院教授参加口试并参与打分。

关于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选定,原则上是博士生本人的自由。但各大学对于主修和辅修专业的搭配通常会做一些限定或规定。而这种限制则体现出博士培养的基本理念。比如柏林大学的《博士培养条例》规定:“主修为哲学专业时,两门辅修必须选择非哲学专业”。主修不是哲学专业,则两个辅修之一必须为哲学专业。[5]因此可以看出,柏林大学对哲学知识的重视,对系统和全面的知识基础的重视。

关于主修和辅修专业的名称,有的大学不在《博士培养条例》中罗列出来,有的大学则明确列出。比如哥廷根大学对哲学院考试的专业进行了列举。专业分两组,第一组为历史-语文学的考试专业,具体包括(1)哲学,(2)东方语言(可选其中之一),(3)圣经学,(4)梵文,(5)希腊语,(6)拉丁语,(7)中美洲语文学,(8)古代艺术考古学,(9)上古史,(10)印度日耳曼语或闪语比较语言学,(11)埃及学,(12)地理学,(13)德国语文学,(14)罗曼语文学,(15)英语语文学,(16)中古与近代史,(17)历史学辅助学,(18)图书馆辅助学,(19)近代艺术史,(20)政治学,(21)统计学。

第二组为数学-自然科学专业,具体包括(1)哲学,(2)心理学,(3)数学分析,(4)几何学,(5)应用数学,(6)天文学,(7)物理学,(8)应用物理,)(9)物理化学,(10)地球物理学,(11)化学,(12)动物学,(13)比较解剖学,(14)植物学,(15)矿物学,(16)地质学及古生物学,(17)地理学,(18)国家学,(19)统计学,(20)农学,(21)农业细菌性,(22)农业化学。

同时,哥廷根大学对主修和辅修学科的组合有一定的硬性规定,比如当希腊语为主修时,必须选择拉丁语为辅修专业之一。如果主修为古典艺术考古学时,古希腊语或拉丁语必须为辅修专业之一。如果主修历史学辅助学,那么辅修专业之一必须为中古史或近代史。哲学和心理学不能同时被选为辅修专业。选应用数学为主修时,必须选数学分析或几何学为辅修专业。

有的大学或专业对辅修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给出一个选择的范围,比如耶拿大学规定,如果博士候选人选国民经济为主修,辅修的专业可以是(1)行政法,或者(2)国际法,或者(3)商法,或者(4)一般国家理论(政治)。[6]

图宾根大学则明确规定了主修和辅修不能组合的可能性,比如哲学和美学不能作为主修和辅修组合,古希腊语和拉丁语不能组合,德语和英语不能组合,印度学和普通宗教学不能组合,古代史和中世纪及近代史不能组合,古代艺术史和中世纪及近代艺术史不能组合,中世纪及近代艺术史与美学不能组合。[7]显然,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博士生取巧把两个相近的专业作为主修和辅修,并要求博士生一定要具备较宽广的专业基础。

显然,这种对于主修和辅修专业搭配的规定,既给博士生一定的选择自由,使其具有比较宽广的知识基础、甚至跨学科的知识基础,同时又出于对不同专业知识的相关性或互补性的考虑,给予一定的限制。

五、对中国的启示

从德国大学哲学院的《博士培养条例》看,德国博士培养的模式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那种“师徒制”模式,而且从相关的制度规定来看,德国模式正好避免了我们所说的师徒制所具有的各种弊端,比如博士生的学术视野会受到导师的限制,或者说博士生在攻读博士期间只专注自己的博士论文研究,会出现专而不博的倾向。

首先,在德国的“师徒制”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固然很重要,但如果全学院的教授都必须评阅论文,并为论文打分,这就意味着,导师个人的意见受到很大的制约。导师对博士论文的评判标准不能与其他教授相去太远,他必须站在全体教授的立场上来评审自己博士生的论文。每一篇通过的博士论文,显然得到了哲学院内10余个乃至20余个专业教授的认可。在这种全院教授集体把关的制度下,导师显然不可能完全按照个人的判断来评审博士论文。

其次,德国博士考试的口试在主修和两个辅修专业进行,这对博士生的培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说博士论文考察的是博士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的话,那么博士口试则能够保障博士生在本学科(主修专业)和相关学科(两个辅修专业)具有一定的知识基础。正如包尔生所说,博士口试也在于考察博士生的“基本的学术素养”(allgemein-wissenschaftliche Bildung)。[8]柏林大学等大学把哲学规定为非哲学专业博士生的辅修之一,哥廷根大学对相关专业主修与辅修之间关系的规定,无疑为博士生的宽广的知识基础以及“跨学科”的知识视野提供了保障。

总之,在德国的“师徒制”博士培养模式中,教授集体的把关的做法避免了导师个人评判可能会出现的偏差,同时,关于主修和辅修考试专业的规定避免了博士生只专不博的可能性。而这两点也正是美国大学在引进德国博士培养制度过程中极为看重的环节。众所周知的美国博士培养模式的特点,如指导小组制和通过相关专业课程训练而形成的宽广的知识基础,完全来自德国,只是把德国的结果把关的做法,变成了过程把关的制度。

与德国19世纪以及美国当今的博士培养制度相比,中国的博士培养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在我们的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对博士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的要求,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们的博士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但实际上,在评价博士论文时,教师们往往主要看重第二和第三条,特别是第三条,学术创新成为博士论文最核心的要求。相比之下,第一条,即“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却得不到重视。或者说,“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要求由于难于界定和说明,或者由于伸缩性较大,实际上难以给予明确的评价,所以这一条重要的规定往往只能停留在纸面上,难以真正落实。按理说,我们的综合考试具有考察博士生学科知识基础的功能,但综合考试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任意性,难以起到考察博士生专业知识基础宽广与否的作用,更无法用于考察博士生的跨学科的知识状况。

众所周知,宽广的知识基础往往是学术创新的前提,如果宽广的知识基础难以真正落实,那么博士的创新能力或博士论文的创新也就难以落实。根据现有的调查与研究,我们的培养单位虽然十分重视博士生的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但由于基础知识不够宽广和扎实,博士生的创新能力,或者博士论文在创新方面,都显得不足。这显然与我们缺乏相应的为博士生打下宽广的基础理论以及跨学科知识基础的制度保障有关。因此,要解决“博士不博”,博士生创新能力欠缺、博士论文缺乏原创性等问题,首先应当从制度上把对博士的“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这一基本要求落到实处。在此,德国大学100年前的经验看来仍然有可资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Otto Schröder (Hg.), Die philosophische Doktorwürde an den Universitäten Deutschlands. Halle 1908

Christian Flämig (Hg.), Handbuch des Wissenschaftsrechts, Springer; Auflage: 2. völlig überarb.u. erw. Aufl. 1996

Rainer Ch.Schwinges (Hg.), Examen, Titel, Promotionen. Akademisches und staatliches Qualifikationswesen vom 13. bis zum 21. Jahrhundert. Basel 2007


[1] William Clark (1992). On the Ironic Specimen of the Doctor of Philosophy. Science in Context, 5, pp 97137

doi:10.1017/S0269889700001101

[2]施罗特 (Otto Schröder)编:《德国大学哲学博士学位》(Die philosophische Doktorwürde an den Universitäten Deutschlands),1908年版, 第35页。

[3]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德国大学及大学学习》(Die deutschen Universitäten und das Universitätsstudium), 1902年版,第429页。

[4]施罗特 (Otto Schröder)编:《德国大学哲学博士学位》(Die philosophische Doktorwürde an den Universitäten Deutschlands),1908年版, 第62页。

[5]同上,第16页。

[6]同上,第53页。

[7]同上,第80页。

[8]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德国大学及大学学习》(Die deutschen Universitäten und das Universitätsstudium), 1902年版,第429页。


资料来源:微信公众号博士生培养,2017年05月23日

https://mp.weixin.qq.com/s/ainWbVvsJsd0shmmk3Xt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