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笈德意志 | 德国法学教育零距离感触

发布时间:2018-01-30浏览次数:703

李运杨,德国波鸿鲁尔大学法学院民法博士研究生
原文刊于《中国教育报》2017年03月31日国际教育版。

自2014年10月8日第一次走出国门来到德国,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下,开始了在波鸿鲁尔大学法学院的学习,到现在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除了感受到时间的飞快,中德文化、社会制度方面的重大差异,同时也得以近距离接触德国法学教育并有些许感触。

德国博士生导师舒伯特教授(Prof. Claudia Schubert)给我制定的计划是,第一年把德语学好,顺便学习一下基础性的德国法律知识;第二年在她的指导下读一个LL.M.,也就是一个专门给外国学生开设的法学硕士项目;剩下的两年撰写一篇博士论文。这里需简单介绍一下我德国导师,她是一位非常优雅、和蔼、成功的美女教授,年龄上只比我大十岁,可是自2011年起即担任教授(先是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2014年转至现在的波鸿鲁尔大学法学院),已参与包括《慕尼黑民法典法律评注》在内的多个法律评注工作。她对中国法律也尤其感兴趣,跟国内不少学者有很好的联系,曾多次去中国参加学术会议。按照导师的计划,自2015年冬季学期开始,我需要先读一个LL.M.,为此,我跟法学院的其他德国学生一样,一起上课、考试,参加研讨会,然后撰写了一篇硕士论文。通过参加法学院的教学活动,我认识到中德国法学教育在教学形式及内容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一、教学形式方面的差异

与国内单一的教学形式不同,在我所在的大学法学院中,主要存在三种教学形式,并各有侧重。第一是由教授上的大课,德语叫做Vorlesung;第二是由学术助手所上的案例分析课(Arbeitsgemeinschaft),有时教授也会上一个以案例为导向的预备性练习课(Propädeutische Übung),性质上也是一种案例分析课;第三是教授组织的研讨会(Seminar)。

在第一种教学形式大课(Vorlesung)中,教授会系统地讲述该课的理论知识,并辅以案例帮助学生理解。

这种大课的上课人数很大,比如基础性的《民法总论》课可能会有几百人一起听课,规模可谓宏大。法学中的每个专业课程都是由教授来上。同一门课,不同教授来上,内容相差不大。比如某个法律制度,A教授讲了哪些内容,B教授在讲到该制度时,基本上也会讲到相同的内容。这也是德国法律共同体成熟的表现,即在相同的法律问题上,法律人的知识贮备是一样的。这有别于国内,在中国,不同的教授在讲授同一门课时往往内容差异很大。这种大课学期结束都会有书面考试,教授会撰写评语,然后给出成绩并录入教学系统。法学教育中的成绩跟其他专业不同,0是最低分,18分满分,但4分以上就是通过,由此可见法学专业中考试的难度。每门课约有30%的学生不及格,即4分以下,其余大部分学生会得个4分、5分、6分,10以上的成绩就是非常好的了,13分以上绝对属于精英了,16分以上几乎没人能得到。

第二种教学形式案例分析课(Arbeitsgemeinschaft)全部是以案例的形式展开,通过该课,可以系统学习分析案例的方法,熟练掌握作为德国法学教育核心的Gutachtenstil(鉴定式分析模式)。

这种案例分析课并不是每个课程都有,一般只有法学中比较核心的课程才配有相应的案例分析课,比如民法总论,债法总论等核心课程,具体哪些课程配有案例分析课因大学而异。不同于另外两种教学活动,这种案例分析课不是由教授所上,而是由在每个教席工作的学术助手们来上,他们一般是在读博士生或已经毕业的博士。每次案例分析课一般围绕一个主题就一个典型案例按照鉴定式分析模式(Gutachtenstil)深入细致地分析案例中可能存在的请求权。具体来讲这种分析课的过程是:首先,上课的老师带着学生认真地研读给出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一般半页纸或一页纸的长度,案件事实原则上要读两遍;然后分析案例给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民法案例会以请求权为中心设问,比如借用合同纠纷中可能会问A是否拥有要求B返还自行车的请求权?买卖合同纠纷中可能会问A是否可以要求B支付100欧元的价金?人身伤害纠纷中可能会问A是否有权要求B赔偿治疗费和支付一定的抚慰金?接下来就要到法典中寻找可能适用到的请求权基础,即法条。需注意的是,一个请求权往往有多个请求权基础,这些请求权基础原则上都要分析一遍。在找到能支撑该请求权的法条之后,就开始按照鉴定式的模式撰写案例分析。按照案例分析课的规模不大,每个案例分析课大概20到30人,小的上课规模可以让学生不懂的地方随时提问。这种案例分析课期末没有考试,其目的主要是辅助大课的期末考试。

在第三种教学形式研讨会(Seminar)一般面向高年级学生或在读的博士生,针对不同的主题,开展较为深入的学习研究。

每个研讨会的参加人数很少,大概十个人左右。在研讨会中,每个参加者要写一篇25到30页的小论文并需要做一个三十分钟的报告,最终的成绩由三个部分按照不同的比例组成,即书面论文、口头报告及(在别人做报告时)参与讨论的积极度。书面论文在总成绩中占的比例最高,即50%,参加者为了撰写该报告会查询大量教科书、期刊论文、判例及法律评注,一般至少要一个月的时间全心投入方得写出一篇严谨的专题报告。三十分钟的口头报告绝对是口才与法学功底的体现,有优秀的德国学生只借助一个幻灯片侃侃而谈,委实让人佩服。最有意思(义)的还是第三部分,即参与讨论的积极程度。它促使每个参加者积极地参与到每个报告结束后的集体讨论中,它衡量的是学生对其它主题报告的思考和见地。为了取得好成绩,就得踊跃发言或提问,即使报告人所讲到的某个知识点你不能完全理解,也可以向作报告的人提出来,教授会记录发言次数,最终由教授来判断学生的积极度。这种评价标准解决了学生不愿主动发言参与讨论的现实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教授的位置就像一个主持人,掌握研讨会的时间和秩序,一般不会针对具体问题给出结论性意见,因此研讨会更多地是学生之间的交流。

二、教学内容方面的差异

第一,特别重视法条。

每个学生上课的时候都会捧着一本法律文本。上民法课,手里必须有一个《德国民法典》条文。相应的,上刑法课,手里必须有个《德国刑法典》条文;上宪法课手里必有一本《德国基本法》,没有例外。在学法律的人看来,德国的法典就是他们的《圣经》;在校园里会经常看到,法学院的学生提着重重的法条,出现在不同的角落。不仅学生如此,老师们也是非常重视法条,在课堂上经常带着学生一起研读法条。在我所上的民法方向的课程中,还没有见过哪个老师上课的时候《德国民法典》不在身边的情况,就连上罗马法律史课的教授亦如此。不论是上大课还是上案例分析课,法典是必须用到的,因为要时时地查阅法典某某条是如何如何规定,这正所谓目光游走于案例与条文之间。这点跟我国法学教育存在很大区别。国内高校老师上课的时候多会带本教材或相应课件,但大部分老师上课不会带法条,更不会带着学生一起研读法条。

第二,特别重视案例。

案例在德国法学教育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教授写教材,还是授课,都会通过引用大量的案例来阐述问题。学生学习中也始终贯穿着案例,学生期末的考试也是考案例。在我所上的九个大课中,只有两个课程不是以案例考试的形式结课,一个是罗马法律史,该课由于内容的原因是没法用案例分析的形式考试;另一个是法律方法论课,该课虽未直接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试,但教授出的几个问题中会涉及一些案例情形。对案例的重视与研究,不仅仅存在于英美法系,作为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德国的法律教育实际上也非常重视案例。之前认为只有英美法系国家重视案例研习的看法实乃一个误解。我国目前似乎大部分教授都不太重视法律文本及案例的研习,大部分本科生也被各种深奥的法律理论弄得云里雾里,学生的法律思维很难到严谨地训炼。对案例的重视跟对法律条文的重视其实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案例的解决最终需要请求权基础的支撑,而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就只能到法律条文中去寻找。

第三,注重技术。

在法律领域,存在一套分析案例的技术或模式,即Gutachtenstil,我们翻译成“鉴定式案例分析法”。这套技术是每个法律人必须要掌握的,学生的期末考试和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就是用这个模式来撰写案例分析。这种分析技术,简单来讲,就是先有论证,然后再有结论。在每个法律问题上,先写一个假设,这个假设可以用虚拟语气写,也可以用条件句来表达;然后对这个假设中提到的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前提(Voraussetzung)进行定义,接着着眼于案件事实,即将案件事实涵摄到前面提到的前提之下,最后得出结论。具体来讲,撰写鉴定式的案例分析分为四步,以人身伤害索赔案件为例这四步为别为:第一步撰写一个假设,即“A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可能拥有一个要求B赔偿治疗费800欧的请求权。”第二步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请求权产生的前提要件进行定义,这些要件为:法益侵害、侵害行为、责任构成性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损害及责任填充性因果关系,依次对其定义并对相关理论上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第三步运用涵摄技术(Subsumtionstechnik)将案例中谈到的事实对应到各个前提中。第四步,根据案例事实是否符合前提要件得出请求权是否成立的结论。教授在大课上一般是以传授知识为主,学生要学习这种专门的案例分析技术,则需要在案例分析课(Arbeitsgemeinschaft)中学习。教授的大课跟学术助手上的案例分析课是密不可分的,学生如果选了民法总论的大课,肯定会相应地选一个与之配套的案例分析课来上,通过该课,一方面可以强化在大课上已经学到的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学习分析案例的技术。因为最终的考试要严格按照这种分析模式展开,所以,单纯对考试来讲,由学术助手所上的案例分析课在一定意义上比由教授上的大课还重要。因为,最终的期末考试全部考案例,教授构思一个案例,一般一页纸长,让学生按照鉴定式(Gutachtenstil)的模式撰写案例分析,有的德国学生针对一个案例所撰写的案例分析有二十多页。如果学生没有按照此模式分析,即先写结论,后逐步论证的模式,那结果肯定不及格。


资料来源:中德法教义学苑,2018年年1月19日,作者 李运杨

http://mp.weixin.qq.com/s/yLaQ5YqRR1awlEgl1LTWHQ?scene=25#wechat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