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

发布时间:2016-06-14浏览次数:316

第四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

2016613日  北京

  

2016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博士在北京共同主持第四轮中德政府磋商。磋商在友好、务实、合作的气氛中举行。

双方认为,自201410月第三轮政府磋商以来,特别是由于《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的落实,中德关系在各层级均得到进一步深化。双方坚信,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有助于增强政治互信,符合双方利益。突出的例子包括中德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等新的高级别对话机制和伙伴关系,签证便利化和深入的文化和青年交流。

双方一致同意,在照顾到现有机制的条件下对行动纲要予以大力落实和继续修订,使其更好发挥对中德中长期合作的基础性和指导作用。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政治合作


1、双方愿进一步强化政府磋商机制对促进两国合作的核心协调作用。两国外交部作为政府磋商的协调单位,应定期梳理行动纲要及政府磋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2、双方将就解决全球危机和冲突加强协调。双方将共同推进叙利亚问题政治解决进程。首要是敦促有关各方遵守停火协议、确保人道救援渠道畅通和推动叙人主导、叙人所有的政治过渡进程谈判。双方愿就阿富汗问题加强对话,支持阿富汗内部和平与和解进程。双方还将共同致力于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

3、双方坚持,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维护海洋秩序,以及其中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维护这一秩序与地区稳定符合两国利益。双方支持有关国家致力于根据国际法、地区共识和双边协议和平解决领土争议和海洋权益问题,欢迎有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建立信任措施。

4、双方强调,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照顾彼此重大利益,加强相互理解,增进政治互信,确保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德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5、中德将分别主办2016年和2017年二十国集团(G20)峰会,愿加强在G20框架下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两场峰会取得成功,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双方将同其他成员一道,增强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的作用,加强宏观政策协调合作,努力通过结构性改革、创新等方式提升增长潜力,充分利用新工业革命和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推动完善全球治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增长,加强气候保护,应对公共健康及难民问题源头治理等其他重大全球性挑战,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全球包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6、中德两国高度重视继续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欢迎双方加强政治对话。中德双边关系也应促进中欧关系。双方致力于继续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深化包括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在内的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7、双方认为,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加深相互理解,增进相互信任,符合双方利益。2016年和2017年中德高级别年度法律研讨会将以双方商定的议题为主题,分别在德国和中国举行。《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实施计划(2016年—2018年)》和《中德法律合作项目(2015年—2018年)》包含两国法律合作的重要行动领域和举措。目前,双方就上述合作计划的协调进行顺利,下一步将重点推进落实。双方认为,法律职业人员之间开展全方位经验交流具有重要意义。鉴此,双方愿继续深化相关交流,并将为此努力签署一项共同协议。

8、上轮人权对话于201511月举行。双方愿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按照协商一致原则,持续举行建设性人权对话,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9、双方认识到,网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带来风险和挑战。  

双方希望,在克服这些挑战的过程中加强合作,并基于本国法律确定打击网络犯罪合作领域,防范恶意网络活动,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双方同意,不从事或在知情情况下支持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窃取贸易机密或商业机密,以使其企业或商业行业获得竞争优势,并依照国际义务和本国法律保护相关合法权益。

双方认同,联合国在制定网络空间规范方面的关键作用,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

为了落实上述共识及解决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将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磋商机制。

10、双方坚持落实二十国集团安塔利亚峰会关于反恐问题的声明,将利用两国政府间各层级现有执法领域对话与合作机制,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继续开展合作,在反恐、打击跨国犯罪、警务信息交流、个案协作、追逃追赃等领域开展合作。双方致力于尽快就中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达成一致并签署条约。

  

二、在第三国及第三方市场合作


11、为支持阿富汗,两国政府商定在阿开展共同项目,首先可在矿业人才培训、加强防灾救灾部门人道能力建设两个领域开展。

12、双方强调,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应由相关企业按市场原则来决定,透明公平的竞争条件是其前提。此外,在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环保、农业、卫生等领域可能开展的项目还应符合相关市场的利益,满足社会和环境要求,促进互联互通,支持就业和经济增长。

13、双方欢迎中国与欧盟在“一带一路”和亚欧运输通道建设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在现有机制(特别是中欧互联互通平台)下,探讨促进德方企业更好参与的路径,扩大在产业投资、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双方支持在多边框架下推动亚欧运输通道技术和法律协调对接,以实现中欧班列扩量增效。两国海关将着重针对中欧班列海关通关便利化开展合作,促进中欧运输便利化。

14、双方支持中车集团和德国西门子集团在高铁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在中欧班列、高铁运营维护和开拓第三方市场方面加强战略合作。

  

三、经贸与投资合作


15、双方欢迎改革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以下简称“联委会”)。联委会旨在为双方企业改善本国市场准入和框架条件,以此激励两国企业开展新的双边合作,共同为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结构转型作出贡献。

16、双方肯定两国商会(包括海外代表处)和投资促进机构发挥的积极作用,继续欢迎并积极支持其为推动双边贸易和投资以及企业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17、双方强调相互投资对促进各自增长和就业的重要性,将为双向投资创造公平、透明、积极、开放的环境。双方一致认为,基于非歧视原则的真正公平竞争环境将对伙伴关系作出贡献。

18、双方将继续落实在“工业4.0”领域签署的协议,其中尤其包括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于20157月签署的《推动中德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及生产过程网络化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国科技部与德国联邦教研部20161月签署的《关于在智能制造(“工业4.0”)和智能服务领域通过双边科技合作开发和推广创新方案的联合意向声明》。双方将加强4家参与合作的部委间的高级别协调,以汇聚所有合作相关方,就“工业4.0”进行跨议题的交流,推动合作产生协同效应。

19、双方对建立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表示欢迎,将于2017年在华举行第二轮高级别财金对话。中方赞赏德国成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重要出资国。德方赞赏中国成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正式成员,愿同中国深化投融资合作。

20、双方承诺努力为两国空运企业的运营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并愿探讨通过磋商扩大两国间航权安排的可能。

21、双方支持空客公司与天津方面和中航工业集团持续推进天津空客A320飞机总装线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在建立空客A330飞机完成及交付中心方面业已取得的进展。

22、双方欢迎加强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政策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以及将“未来劳动”纳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部间业已存在的合作意向声明。

23、双方对建立发展合作委员会和签署《关于成立中德可持续发展中心的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双方愿举行发展政策对话,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开展合作。双方愿遵循“受援国提出、受援国同意、受援国主导”的原则,探讨支持第三国落实上述议程的可能。

  

四、创新、环境和气候合作


24、双方积极评价第四届中德创新大会,将继续在中德创新平台框架下深化创新对话,不断加强和丰富中德在电动汽车、清洁水、生命科学等创新平台下的合作,重点关注创新战略对接、科研合作、青年创新创业、技术转让,以促进创新,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双方将在发展高效率的科技创新管理与评估体系方面加强合作,建立中德科技合作项目联合资助机制。

25、双方致力于推动全面、有效落实201512月达成的《巴黎协定》。双方将采取必要步骤,尽早完成批准协定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鼓励其他缔约方也尽早批准协定,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双方将继续在中德气候变化工作组等双边机制框架下就落实国家自主贡献及制定低碳发展长期战略加强对话。

26、德国政府对中方计划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表示欢迎。双方商定,将“中国排放交易体系能力建设项目”下的成功合作至少延长至2018年。未来合作重点包括加强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航空业参与碳交易能力建设以及企业和核查机构开展能力建设等。

27、双方愿继续加强能源政策制定和立法、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等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德方出席2016年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德方支持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在中国成立IRENA-中国能源研究及国际合作中心。双方支持两国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在清洁能源领域开展创新合作。

28、双方致力于加强在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双方商定,在此背景下共同支持示范项目,彰显两国企业在该领域的创新理念和能力。

29、双方支持两国研究机构、企业、城市在《中德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合作备忘录》框架下开展相关合作,共同选择示范项目。

30、双方乐见在电动汽车创新驱动技术领域长期且富有成效的合作,将继续开展并扩大合作规模。双方一致认为,在智能交通系统的催化下,电动汽车将在安全、清洁和高效出行方面创造出新的潜力。作为汽车大国,双方关注统一标准。双方商定继续进行专业领域交流,并欢迎两国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在交通技术领域开展合作。

31、双方欢迎于20151110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合作谅解备忘录。该跨部门工作组前两次会议中决定筹办的活动,将对两国政府间专业领域的经验交流以及城市、省州间就城市可持续发展政策最新问题进行对话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双方将利用好城际网络,并争取于2017年举办高级别城镇化论坛,议题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城市建设、城市韧性、可再生能源和能效以及可持续的城市交通系统。

32、第五届中德环境论坛于2016419日至20日在南京召开。双方将进一步深化环保合作,尤其是在水和土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空气质量、环境标志等领域以及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内的合作。双方对签署《关于加强中德环境伙伴关系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表示欢迎。

33、双方对20151110日在北京签署的《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计划中的合作领域包括制定与实施涉水战略的经验交流、法律和监管、可持续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污水处理以及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等。201557日,中国科技部和德国联邦教研部签署了《关于就中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开展科技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34、双方将进一步深化农业和食品领域合作,包括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种植技术、有机畜牧养殖、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政策等领域,发挥中德农业中心的核心平台作用。双方尤其欢迎在可持续农业、生物质能、林业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双边合作取得新进展。推动改善高端食品市场准入状况。继续深化业已建立的农业、林业和粮食领域的科研合作。

35、为促进卫生领域交流,双方同意延长2014年行动纲要关于卫生领域合作的条款。双方致力于建立创新医疗合作伙伴关系。

  

五、教育与人文合作 


36、双方愿在现有中德职教联盟基础上升级两国教育合作,并进一步深化两国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

37、双方强调,人文交流对建立和维护充满信任的友好关系具有核心意义,双方愿继续保持现有的良好合作。双方欢迎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各自国家依法开展活动,并将为此提供保障和支持。

38、双方高度评价20155月至9月在德国鲁尔区举办的“中国8”当代艺术展,共同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与德国波恩艺术文化基金会于2017年在中国合作举办“德国8”展览。双方将以2017年中德建交45周年为契机,欢迎对方国家在本国开展庆祝建交系列文化活动。

39、双方支持对方国家人员来本国旅游,鼓励本国旅游业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旅游展会。德方支持中文成为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官方语言,支持中方承办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第22次全体大会。

40、双方欢迎正在开展的“2016中德青少年交流年”,强调愿通过专门协议着重加强语言教育和电影业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2016中德青少年交流年”,继续加大促进两国青少年跨文化交际能力,并建立可持续的中德青少年交流机制。鉴此,双方欢迎现有举措,如“学校:塑造未来的伙伴”倡议、中国全国青联与德国联邦青年部举行的中德青年政策对话会,将继续举办“中德未来之桥:青年领导者交流营”活动,从而长期建立中德青年领导者网络。双方愿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两国实习生交流协议进行商谈。

41、中德交流年临近结束之际将在德国举办第六届中德体育研讨会。双方欢迎共同在2万所中国中小学培训足球教练的计划,愿加强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合作。

42、双方欢迎两国建立在许多机制基础上的媒体交流,希望媒体交流在中德交流年框架下得到加强。为增进相互理解,两国政府将致力于扩大本国媒体对对方国家的报道工作。双方欢迎对方媒体对本国派驻常驻记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办理记者注册和签证事宜。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官方网站,2016年6月14日

http://www.fmprc.gov.cn/ce/cede/chn/zdgx/zywx/t14709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