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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如何规范导师和学生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8-04-04浏览次数:644

近期连续发生的研究生因为师生矛盾而自杀的悲剧将师生关系问题置于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规范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是人们目前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此,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德国的经验。因为德国很少出现类似我国这种以学生自杀为结果的极端师生冲突事件。这一方面和德国的文化和国情有关,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实践。

就文化而言,德国和中国的师生关系性质有所不同。从跨文化比较的角度,人们可区分两种师生关系类型:一种是教父式的师生关系。教师除了关注学生的学习问题之外,还会在其他方面(如道德行为,私人生活)关心和帮助学生,像个教父。与此同时,教师对学生也有尊重和忠诚等方面的期待和要求。另一种是专业性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是一种纯工作性的关系,教师是专业人员,专注于学习上的问题,不涉及私人领域。目前,中国的师生关系更为接近教父式师生关系,而德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师生关系则更偏向于后者。在专业性的师生关系中,很少出现我国师生之间常出现的那些在私人道德层面的冲突问题,当然,在另一方面,也往往少了一些我国师生关系中常有的那种温暖人心的“人情味”。

就国情而言,德国大学教授都有自己的秘书,会帮助教授处理报销和日常管理方面的事务,不需要学生承担这一职能。与此同时,德国教授的教席中还有专门的学生助理、学术助理、学术雇员等多种岗位,全都是制度化的工作关系。受聘者是和大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也不是教授的“私人家仆”。这都从制度层面,避免了导师和学生之间出现类似我国存在的那些在私人层面的矛盾。

此外,现行的一些教育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或者解决师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德国实行的双导师辅导制度,有助于减弱学生对单一导师的依附关系。德国的博士生通常有两个导师。第一导师是主要的导师,起主要指导作用,第二导师起辅助作用。双导师制的设定有助于缓冲师生关系出现问题时对学生的冲击。当第一导师因为时间或专业原因不能尽心尽力辅导时,博士生还可以从第二导师那里获得帮助。

其次,用《辅导协议》规范和约束导师和博士生的关系。近年来,德国大学越来越多地通过签订《辅导协议》来规范导师和博士生的关系。该协议会详细规定辅导的内容和范围、见面讨论的次数和频率、双方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等等。

再次,制定《良好辅导的准则》,并将其作为质量评估的基础。德国许多大学都制定了《良好辅导的准则》,如洪堡大学、汉诺威大学、比勒费尔德大学等。它们虽然名称各异,但目的相同,即确定良好辅导的特征和衡量指标,提高辅导的质量。有的大学还为教师开设有关如何辅导学生的培训课程。此外,德国大学普遍制定了《良好学术实践规范》,用以规避抄袭、剽窃、署名排序等方面的学术失范问题。对这两类规范的遵守可以有效减少师生之间的矛盾。

最后,引入合理的冲突协调机制和更换导师的机制。在德国,当博士生和导师出现矛盾时,可以寻求学院内部的信任老师或学校内的专职协调员的帮助。他们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调双方的矛盾。如果双方的矛盾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就需要启动退出或更换导师的机制了。这时,就需要“博士考试委员会”的介入了。该委员会由学院的教授及非教授类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根据博士生或导师的书面申请为博士生办理退出读博程序或者寻找新的导师。原则上,博士生和导师都可以基于合理的原因解除双方的辅导关系。这种退出机制的存在可以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博士生提供很好的保护。

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采用了这些制度,也未必能够完全避免学生自杀的悲剧。因为学生自杀既有学校和教师方面的原因,也有学生个人方面的原因,受到学生之前整个社会化经历以及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除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提高导师的师德之外,还应该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和心理辅导,而且最好从小就能开展对学生的生命教育和幸福教育,教会他们珍视生命,帮助他们掌握面对困境的正确态度和解决矛盾的方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研究生自杀的问题虽然是在大学里发生的,但造成悲剧的根源并不完全在大学阶段,也不可能在大学内部得到解决。与此相应地,研究生自杀,把板子尽数打在导师身上也未必公平。导师固然难辞其咎,但是否要负全责尚有待厘定,因为学生此前所受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疑都对悲剧的发生有影响。认清这一点,更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

(作者孙进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

* 此文删节版刊于《环球时报》,2018年4月2日,标题是《德国如何规范师生关系》。


资料来源:微信公众号德国研究者,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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